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厅梳理形成了全省交通运输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各承办单位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对于公布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和告知承诺书文本,请各承办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青海省交通运输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材料及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青海)公示平台,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青海省交通运输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承办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1 | 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州、县级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6.19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现场检查(待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后,可进行部门协助信息共享核查) |
2 | 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部门 | 汽车检验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3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4 | 身份证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tzgg/zfxxgk/zfxxgkml/zcfg/bmwj/2021-03-19-136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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