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对113项违法行为作了细化,相关内容如下:
一、涉及的法规依据
《裁量基准》涉及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共19部。包括1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3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0部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部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二、主要裁量情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了基准划分。主要裁量因素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对违法行为可能屡次发生的,以违法行为的发生次数作为裁量情节。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事项等。
二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虽然初次发生,但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损害其他经营者正当权益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接按照顶格处罚,如“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等。
三是违法行为的潜在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虽未产生显性危害后果,但是增加了危害社会的潜在风险的,根据风险程度设定量化指标作为裁量情节,如“允许超载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事项,按照违规车辆占总量的比例作为裁量因素。
四是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如未能及时改正,将持续威胁行业安全。因此《裁量基准》将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作为重要裁量情节,对未及时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事项等。
原文链接:http://jtw.sh.gov.cn/zcjd/20210319/4c79053f4d96492499afa01806b4fd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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