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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2024)》简明问答

时间:2024-12-10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2024)》(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及群众及时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我们编印了《办法》简明问答,供大家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使用。

  《办法》适用于哪些内河渔船?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登记或将要登记的以下内河渔船:

  (1)船长大于或等于5米但小于12米、不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机动渔船;

  (2)船长小于5米的机动渔船;

  (3)船长小于12米的非机动渔船。

  《办法》不适用于渔业辅助船、休闲渔船和高速船(艇)。

  《办法》对新旧检验办法衔接如何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办法》生效之前制造的渔船可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相应规定。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时,修理、改装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船舶技术法规的要求。现有船舶在进行重大改建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办法》未作规定的,由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另行考虑。

  《办法》对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所有人、渔船制造维修单位职责作了哪些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渔船检验规章制度及本《办法》;

  (2)对验船人员执行渔船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进行监管;

  (3) 按照权限开展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4) 保证检验工作的全面、有效,对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

  船舶所有人职责:

  (1) 根据渔船的特点,对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确保渔船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2) 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渔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进行船舶设计,并对其船舶的设计质量负责。

  渔船制(改)造、维修单位职责:

  (1) 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对制(改)造、维修质量负责;

  (2) 对出具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法》对船舶检验意见申诉的途径作了哪些规定?

  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

  《办法》对渔船建造、维修采用新的工艺、材料、技术作了哪些规定?

  建造、修理渔船的过程中,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和技术,应征得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办法》对船舶检验和证书签发有哪些规定?

  船舶检验及其证书签发须由有资质的船舶检验人员实施。

  《办法》规定内河渔船检验类别有哪些?

  内河渔船的检验类别包括:

  (1) 初次检验;

  (2) 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3) 临时检验。

  《办法》对内河小型渔船免于年度检验有哪些规定?

  对按本《办法》建造的内河小型渔船,可免于第一次换证检验期内的年度检验,但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外:

  (1)自上次检验后,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缺陷,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和环境安全的;

  (2)自上次检验后,擅自进行过构造改造,或船舶性能和布置发生重大改变的。

  《办法》对内河小型渔船检验时间作了哪些规定?

  (1)渔船的连续两次常规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2)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3)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4)结合渔船检验周期,可以在相应有效间隔期内提前6个月内进行定点集中检验,检验后渔船法定检验证书的周年日保持不变。

  《办法》对内河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申请型式检验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同一船舶制造厂、同一审批图纸、同一建造工艺、同一生产条件、同一模具(如适用)下建造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或小型普通船舶,船舶制造厂可向具体实施检验的机构申请型式检验。

  对于批量建造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或小型普通船舶,船舶制造厂可向船舶检验机构按本节的规定申请型式检验。对已持有型式检验证书的新建船舶,申请人依据船舶制造厂出具的建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确认该船满足安放龙骨之日适用的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可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领内河小型船舶法定证书。

  《办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渔船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渔船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1)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

  (2) 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

  (3) 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4) 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不符;

  (5) 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6) 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船名、变更所有人或船籍港;

  (7) 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不符;

  (8) 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作业;

  (9) 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检验;

  (10) 船舶所有人提交的《内河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

  《办法》对内河渔船船用产品作了哪些规定?

  船舶的以下材料及设备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文书:

  (1) 焊接材料;

  (2) 额定功率22kW以上的发动机;

  (3) 蓄电池、电缆;

  (4)船舶检验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与设备。

  《办法》对内河小型渔船船板厚度有哪些规定?

  船底板厚不少于:A级航区3mm、B级航区2.5mm、C级航区2mm;舷侧板厚:A级航区3mm、B级航区2.5mm、C级航区2mm;甲板板厚:A级航区3mm、B级航区3mm、C级航区3mm。

  《办法》对内河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及燃油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适用于主推进装置单机功率小于等于22kW的渔船,主推进装置单机功率大于22kW的,应符合《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办法》适用于使用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 60℃燃油的内河小型渔船。

  《办法》对内河小型渔船最小干舷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内河小型渔船最小干舷:A级航区200mm、B级航区150mm、C级航区100mm、J级航区200mm。

  《办法》规定哪些内河小型渔船需要做倾斜试验和稳性核算?

  (1) 新船;

  (2) 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

  (3) 船舶因改装、改建或修理使船舶稳性恶化或空船状况变化较大的现有船舶;

  (4) 对其船舶稳性发生怀疑的现有船舶。

  《办法》对内河小型渔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配备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每艘渔船至少应配置1个救生圈。船上每人应配备1件救生衣。每艘船舶至少应配1只手提式灭火器、1个带绳的消防水桶、1把太平斧。消防水桶和太平斧可分别用生活水桶和生活用斧代替。 

  如采用泡沫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9L;如采用二氧化碳型或干粉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5kg。

  《办法》对内河小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每艘内河渔船应配置1台(套)对外扩音装置,以便能使船舶对船舶及船舶对近岸进行有效的联络。若对外扩音装置不具有接收航行安全信息功能,尚应配置1台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或收音机),以便于船舶接收气象警告或气象预报及其他与航行安全有关的紧急信息。

  《办法》对防止内河渔船造成水域污染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每艘渔船应配置足够容量的收集污油水的容器;

  每艘渔船应配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桶,满足对垃圾分类的要求;

  渔船甲板动力机械及挂桨机处应设置油盘或应用其他可靠的收集泄漏残油的措施;

  严禁渔船向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和垃圾。


原文链接:http://jtt.gxzf.gov.cn/xwdt/zwxmtxx/t193746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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