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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蚌埠港怀远港区龙亢码头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11-0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龙亢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蚌埠港怀远港区龙亢码头工程项目(项目代

  码:2407-340321-04-01-961438)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蚌埠市怀远县龙亢镇王大郢村附近、龙亢大桥下游约3.4公里处,涡河航道右岸。工程河段河道较顺直、河势总体稳定。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拟建工程坐落于蚌埠港怀远港区龙亢作业区岸线范围内,符合蚌埠港总体规划。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涡河(戴桥-怀远河口)航道规划等级为Ⅳ级。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23.8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6.34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吨级货船(44米×8.8米×2.3米,船长×船宽×设计吃水、下同)作为码头设计代表船型,1000吨级货船(60米×10.8米×3.0米)作为码头兼顾船型。

  四、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采用顺岸布置,自上游至下游依次布置3个500吨级通用泊位、3个500吨级待泊泊位。1#~3#通用泊位长160米,4#~6#待泊泊位长160米,其中:1#~3#通用泊位及4#待泊泊位采用高桩框架结构,平台长度216米,宽度20米,顶面高程约27.35米;5#~6#待泊泊位采用港池开挖及护坡结构。港池采用切滩后退形成,同时对航道对岸滩地采取切滩措施。码头前沿线与水流方向基本平行,与调整后的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约115米,停泊水域均不占用主航道。码头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蚌埠港怀远港区龙亢码头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怀远港区龙亢码头工程使用非深水岸线选址意见的初审意见的复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蚌埠港怀远港区龙亢码头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采取工程河段左岸滩地切滩疏浚措施。切滩疏浚方案和投资纳入码头工程总体设计和总投资,并同步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蚌埠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559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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