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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合肥港同大作业区同大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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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申请办理合肥港同大作业区同大码头项目(项目代码:2305-340124-04-01-234536)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位于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境内,杭埠河与丰乐河交汇口上游约840米处,杭埠河航道右岸,上距三河北大桥约950米。工程坐落于合肥港丰乐河港区同大作业区规划岸线范围内,符合合肥港总体规划。工程河段河势总体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码头设计代表船型

  杭埠河航道(合安高速桥~大潭湾段)规划等级为Ⅲ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吨级货船(53米×10.0米×2.3米,船长×船宽×设计吃水、下同)作为设计代表船型,1000吨级货船(63米×11.0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三、设计通航水位

  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12.1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5.8米。

  四、建设方案

  拟建码头顺岸布置4个500吨级(水工兼顾1000吨级)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214万吨。码头平台总长310米、顶高程13.9米。码头前沿线与航道水流方向基本一致,距离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约120米,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占用主航道。码头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合肥港同大作业区同大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合肥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岸线使用选址意见表》《关于益海嘉里(合肥)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年加工4万吨糯米粉生产及仓储项目杭埠河临时取水口迁移的承诺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合肥港同大作业区同大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531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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