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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执法支队查处水上水下作业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2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瓦西干渠六安段例行航道巡查时,发现有水上水下作业建设钢栈桥,经向现场负责人询问,此钢栈桥为跨河大桥前期工程,已取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施工评价审核,但未办理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鉴于当事人违法施工未造成交通事故,且主动配合调查,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待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后方可施工。

  案例点评:该案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执法人员提醒: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继续加大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的频次和力度,对不规范行为通过现场检查、公司走访、普法宣传等多途径进行指导,强化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执法巡查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内河通航水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454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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