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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时间:2024-08-2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协同云平台,发现车号为皖FL3**2的普通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接单驾驶员许某,接单电话158****6689,订单编号17786****83839,交易金额10.87元,上车地点在淮北市人民路某某菜馆,下车地点为淮北市批发市场北门公交站。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运政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该车经营许可信息。许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许某至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许某不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派单的形式进行载客及结算。经对当事人询问、调取滴滴平台订单数据等,核实许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查询,核实当事人许某系初次违法,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权利。

  法律适用

  本案的立案依据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案的处罚依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近些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应用,网约车作为新业态飞速发展,因其具有方便快捷、价格实惠、选择多样等优势受众不断扩大。网约车通过智能调度和路线规划,高效利用道路资源,有效避免空驶和拥堵情况发生,有助于提升城市交通效率。现实中,有些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就在一些网约车平台接单,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实,非法网约车就是“黑车”的一种,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一是劣币驱逐良币,破坏正常客运市场秩序。非法网约车游离于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之外,恶意抢占客源,损害合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益,严重影响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二是安全隐患较大,行车安全难以保证。正规网约车须定期评定车辆技术状况,符合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等条件方可投入运营。若非法网约车使用报废车、改装车、拼装车等禁用车辆进行经营,乘客则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驾驶员大部分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若遇突发情况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止损;车辆和驾驶员处于在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之外,乘客安全很难得到保障。三是未投保即营运,缺乏必要风险承担能力。对网约车而言,购买车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更是保护自身和乘客权益的重要举措。非法网约车的驾驶员一般不会为乘客和车辆购买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乘客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本案许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在滴滴平台接单向乘客提供服务,即是此类违法经营活动的典型表现。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454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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