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公路用地能否开荒种植?执法支队:不能!
时间:2024-08-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案情回顾
“实在不好意思,我们从山上搬到山下主线公路边居住,没有了田地种菜,就想着在公路边开荒种点蔬菜自己吃,我们以为这就是一件小事情,没想到给你们工作增添这么大的麻烦,我们马上去清除。”贾某配偶满怀歉意的对我们执法人员说道……
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公路用地种植作物的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近日,林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木鱼片区执法人员在开展路政巡查中发现,有村民在G347南德线K1292+700处(樟宝河段)私自占用公路右侧路肩绿化带种植农作物,既破坏公路绿化,影响公路美观,也对车辆正常行驶造成一定干扰,危及道路通行安全。执法人员经过对该路段周边的村民进行走访询问,了解到当事人贾某和秦某两人均在此处公路绿化带内进行开荒种植。7月19日上午,木鱼片区执法人员来到贾某家中,对其违规占用公路用地种植作物进行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公路用地并非“自留地”,违规种植万万不可,该行为已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后,贾某及其配偶认识到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错误,承诺不再种植,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随后贾某及其配偶立即对所占用公路用地种植的农作物进行了自行清除。而另一当事人秦某因外出务工,家中仅有一名八十几高龄的老人,经执法人员电话与其耐心沟通和普法宣传后,由执法人员对其占用公路用地种植的农作物直接进行了彻底清除。
执法人员帮助当事人清除违规占用公路用地种植作物
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此次行动清理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作物面积约30平方米,对有效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全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持续净化公路路域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接下来,林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将进一步加强辖区范围内公路路域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路路域环境整洁、美观,全力提升公路安全通行能力。
普法小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部门提醒
林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提醒广大公路沿线居民:公路是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基础设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都属违法违规行为,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触及法律红线。在此呼吁大家,爱路护路,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445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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