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闸下降致车辆受损谁担责
时间:2024-05-15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案情】2022年4月,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小区北门道闸口前时,道闸下降,蒋某及时停车后,道闸继续下降,与轿车前部碰擦,致轿车受损。该起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蒋某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事故发生后,蒋某向某保险公司报险,某保险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4400元。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向某小区的物业公司追偿。物业公司称案涉道闸机系某公司无偿提供给某小区使用,物业公司并非道闸机的所有人,在使用道闸机时亦无任何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应否赔偿因道闸设备下降导致的蒋某车辆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具有管理维护,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涉道闸设备虽系某公司所有,但系经物业公司认可安装并实际用于管理某小区内车辆进出,属于物业公司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共设备。虽然道闸设备下降导致车辆受损可能有诸多原因,如道闸设备质量问题、操作不当、车辆行驶未遵循“一车一杆”或没有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等,但在本案中,案涉事故已经公安部门认定,蒋某并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若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案涉车辆受损无过错或者蒋某存在造成车辆受损的重大过失行为,否则,基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其应当对蒋某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至于物业公司提及的道闸机实际所有人某公司,鉴于案涉道闸机安装相关事宜仅形成于物业公司和某公司之间,即使双方就道闸机导致的事故责任的承担已作出约定,并不能约束蒋某或其他业主,不影响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作者:周慧文编辑:厉欣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294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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