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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有何不同?

时间:2024-05-02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特邀嘉宾

  赵宇宾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陈鹰 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有何不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中需要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有哪些?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有何不同?

  陈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处分。要准确理解并适用该条,就必须弄清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和要求。《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同时,还规定了10个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事项、9个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执行中,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等等。

  党员请示报告事项和要求。党员对于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等事项,应当向党组织请示;对于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流动外出情况等事项,应当向党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事项和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等8项。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包括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等5项。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赵宇宾: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都是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相关事项,欺瞒组织的表现,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主观方面不同。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在主观上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属于重大事项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而故意不请示、报告,或者误认为不属于重大事项而未按规定请示、报告;而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仅包括故意,即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

  客体不同。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会造成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情况不掌握,进而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和监管缺失,影响党的团结统一,侵犯的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客观方面不同。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既包括事前请示环节,也包括事中、事后报告环节;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是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环节。重大事项具有特定内涵,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而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


原文链接:https://jtyst.qinghai.gov.cn/jtyst/2024-04/30/article_2024043011382069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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