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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中逃避检查的行为定性

时间:2024-05-0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案情】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交警顾某等人拦下,并要求王某配合查处酒驾工作。为逃避检查,王某驾驶机动车加速逃离现场。顾某等人驾驶警车追击,将王某截停。在拦截过程中,王某多次超速行驶,并致两车发生剐蹭,造成警车损坏。经检测,王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警车毁损价值为3600元。

  【评析】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仅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王某的行为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围。就本案而言,虽然王某属于非主动攻击行为,但其清楚看到警察示意,因害怕酒驾被查强行加速驶离,在警察开车追击的情况下继续超速行驶,并与警车发生碰撞。王某的行为足以证明主观上对其行为产生妨害职务履行的后果有明确认知,客观行为明显超出了轻微反抗的程度,并造成警车损害的后果,严重阻碍了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围。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区分的重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袭击警察行为。首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体现的是直接作用于警察的暴力,“袭击”二字更强调行为的主动性和攻击性,危险性应当高于一般的“暴力、威胁”手段。第二,袭警罪的法定刑高于妨害公务罪,其入罪的暴力行为更为严格,一般认为是指直接作用于人身的暴力。而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认为既有对人的暴力,亦包括对物的暴力。本案中,王某并未主动对交警实施暴力行为,而是在警车对其进行追击、拦截的过程中高速行驶,并与警车发生剐蹭,其行为不属于积极实施对人的直接暴力,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对其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作者:胡波 沈奥洲编辑:厉欣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294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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